中华酒重磅新品投产上市 全国首发限量50吨******
“这或许是近几年最具东方神韵的酱酒产品之一。”2022年12月30日,中华酒新品正式上市,将超级IP与传统文化融会贯通,集东方美学设计和高品质酱酒于一身,极具品牌张力。
在酱酒市场进入调整周期,酱酒企业寻求转型升级的特殊节点,首度上新的中华酒业引起行业高度关注。2023年的酱酒市场到底青睐怎样的产品?以高品位产品谋求高质量发展的中华酒业正在书写一个关于品牌、品质、文化的全新答案。
中华酒重磅新品投产上市 内外兼修彰显稀缺价值
该如何定义一款独具品位的高端酱酒?
显然,仅有高价位并不足以支撑高端价值,而塑造高端产品的过程,则是一场超越马拉松的长跑,既要有韧劲、耐力,还要有精雕细琢的工匠精神和极具感染力的文化内涵。
背靠北京一轻和首都酒业雄厚产业资源加持的中华酒业,在一年更始的时刻带来的新品力作,无疑配得上高品位、高价值的评价。其独特的包装超脱了传统酒类产品的设计思路,将超级品牌IP与典型东方元素结合,为品牌创造了专属的文化符号,也让产品格调有了质的飞跃。
中华酒产品图首款主销产品中华酒主体采用中国红配色,釉色均匀纯正,气度非凡;圆合方正的瓶型设计沿袭了古典东方美学的精髓,瓶身五条浅浮雕波浪玄纹,一路奔流融汇、兼容并蓄,寓意中华文明绵延不绝;瓶盖的灵感则源自中华建筑的经典构型“斗拱”,以“華”字为型,寓意华夏盛世;瓶身最点睛的一笔要属毛体书法挥毫的“中华”品名,笔法苍劲有力,尽显意气风华。
在设计上构建中华文化和东方审美的独特风格,足可见出中华酒业在塑造品牌文化内涵上的独到见解。设计理念所展现的大国风范赋予了中华品牌品位的高度,而酿于中国酱酒核心产区的卓越酒体则赋予了品牌品质的高度。
据了解,中华酒产自赤水河中游河谷,恪守传统大曲酱香古法酿造工艺,科学甄选高年份塔尖级酒体,酒体经长期陶坛贮存,辅以25年稀有老酒悉心勾调而成,呈现出清亮微黄、酱香突出、幽雅细腻、陈香舒适、酒体醇厚、诸味协调、层次丰富、回味悠长、空杯留香持久等典型特点。
此外,中华酒业设立“中华酒质量委员会”,聚集顶级白酒大师们的力量为产品品质保驾护航,也充分彰显了中华酒业的匠心精神。内外兼修,才可成就一瓶承载中华品位的中华酒。
据品牌方透露,中华酒2022上市首发纪念装仅限量生产50吨,为全国经销渠道产品,建议零售价为1499元/瓶,让产品的稀缺价值更为显著。
另一款首发产品中华酒(品味)则呈现了另一种风格——高贵典雅,瓶身采用经典梅瓶设计,以中国传统文化中颜色的最高等级天坛蓝为主色,从国宝级名作《千里江山图》中汲取创作灵感,让这款产品多了一些古典美学的深邃和婉约。作为大客户团购专属产品,这款幽雅细腻、醇厚柔和的中华酒(品味)无疑是优质消费圈层的不二之选。
中华酒(品味)产品图高端酱酒抢跑2023 中华酒何以后发先至?
随着理性消费意识觉醒,高端酱酒消费者已经不再满足于感官方面的享受,开始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极致的品质和精神体验成为高端酱酒新的消费趋势。基于此,中华酒在塑造品质硬实力和文化软实力方面的前瞻性就显露出来。
首都国企北京一轻据悉,中华酒业背靠首都国企北京一轻的强大资源加持,不断探索和积累高端白酒的传统酿造工艺与科研技术储备,秉持长期主义,在中国酱酒核心产区--赤水河畔的仁怀茅台镇计划投巨资打造集生态、酿造、贮存、包装、文化、景观、酒旅等一体化的综合体验型酒谷,占地315亩,设计目标产能8000吨,未来还会持续布局和扩大建设酱香生产基地。为品牌赋予可持续发展的韧性和后劲。
中华酒的品牌运营能够把握住渠道布局和消费者培育的关键环节。大道至简,高端酱酒一定要回归“最后一公里”,与渠道同频共振,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和良好体验。中华酒业将依托首都区位优势、顶尖科研能力、卓越酒体品质和北京一轻的资源实力,创建新型商业模式,塑造白酒头部品牌新格局。
在行业人士看来,酱酒的调整期正是中华酒弯道超车的历史机遇,品牌的承袭、品质的传承、文化的格局将为中华酒塑造长期主义的竞争优势,在2023年的高端酱酒赛道创造新的文化典范。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秉持生态文明理念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朱鹮野外种群从1981年的7只增加到6000余只,藏羚羊野外种群从7万只增加到约30万只,在野外一度消失的野马、麋鹿重新建立起野外种群……这些野生动物种群的恢复,离不开这些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驾护航。 2022年12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为了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岳仲明表示,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实际需要相适应 “2021年云南大象北上及返回之旅,让世界看到了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成果。”岳仲明介绍,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拯救繁育工作,维护生物多样性、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20年5月至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检查。此次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评估野生动物保护法,广泛收集各方面对法律修改的意见建议,为修改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提供依据。 “检查中多地反映,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配套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新形势下野生动物保护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执法检查报告显示,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衔接不够等问题,表明相关法律制度亟待修改完善。 对此,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最大限度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科学决策。 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和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2022年8月,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会后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3806位社会公众提出的12057条意见,另收到来信11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介绍,社会公众主要就规范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展演、放生等提出了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中作了体现。 修法完成后,推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已提上日程。岳仲明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要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健全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双赢。 回应社会关切 加强外来物种防控、细化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 近年来,诸如外来物种入侵、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安全问题等新闻不时见诸媒体,引起社会关注。野生动物保护法在修订中对这些社会热点问题也予以了积极回应。 “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岳仲明介绍,发现来自境外的野生动物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谢屹表示,外来物种危害是全方位的,不仅导致本地物种灭绝、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改变、退化以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丧失,更严重危害到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才能够实现因‘放’而‘生’。” 此次修法中,还增加了“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等内容。“一些社会公众放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放生必须尊重自然规律,做到合法有序。”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表示,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需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此次修订中,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的细化也成为一大看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一些地方野猪等野生动物泛滥成灾,危害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农牧生产。“野生动物肇事的问题根源在于野生动物活动区域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区域的空间重叠。”谢屹表示,得益于我国多年持续重视野生动物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持续增长,但作为关键栖息地的自然保护地因为面积既定和生态承载力有限,导致了此类问题呈现加剧态势。 此次修法对野生动物种群调控措施予以细化,其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生态安全和农业生产。 “根据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秦天宝表示,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将中央财政对致害防控的补助范围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扩大到其他致害严重的陆生野生动物,“因此诸如野猪等野生动物也被纳入其中。” 凝聚各方合力 为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直接法律依据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工作需要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近年来,随着公益诉讼制度在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方面作用愈发凸显,此次修法新增的公益诉讼相关条款,对满足实践发展需要和破解制度发展瓶颈是关键一步。 “此前,依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野生动物保护实际上已经‘隐含’在了公益诉讼适用的范围之内。”秦天宝表示,此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则明确为检察机关等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这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相关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的积极性。 唐家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唐家河保护区)是大熊猫的重要栖息地,属2019年1月挂牌成立的大熊猫国家公园岷山片区。2015年以来,四川省青川县某肉羊养殖场以及村民韩某某等长期在唐家河保护区内违法放牧,破坏了大熊猫及其伞护的野生动植物的生态环境,尽管唐家河保护区管理处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多次向有关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但问题未能得到解决。 2020年5月,青川县检察院主动走访县内自然保护区时发现该案件线索,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同时,检察机关兼顾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养殖户合法权益,推动党委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养殖户退出自然保护区补偿问题,引导自然保护区原住居民利用现有资源发展乡村振兴产业中的重点项目、有偿参与国家公园管理。 “本案是中国大熊猫栖息地保护检察公益诉讼第一案,彰显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在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胡卫列介绍,自2020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2万余件,既涉及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也涉及动物栖息地、自然保护区,以及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治和本地重要生物种群的保护等。 “如今公益诉讼条款写入野生动物保护法,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与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保护合力。”胡卫列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深入调研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制定相关办案指引,指导各级检察机关规范办理此类公益诉讼案件。 版式设计:蔡华伟 本报记者 张 璁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