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是网评论员:在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要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习近平总书记1月9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分析大党独有难题的形成原因、主要表现和破解之道,深刻阐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的目标任务、实践要求,对坚定不移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论述精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指导性、针对性,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根本遵循,是新时代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根本指引。
勇于自我革命,从严管党治党,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百年栉风沐雨、淬火成钢,我们党能够从最初的50多名党员发展到今天的9600多万名党员,战胜一个又一个困难,取得一个又一个胜利,关键在于我们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不放松,在推动社会革命的同时进行彻底的自我革命。特别是新时代十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猛药祛疴、重典治乱,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更加充满活力。但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党内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一些老问题反弹回潮的可能始终存在,稍有松懈就会死灰复燃,新的问题还在不断出现,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将长期存在,管党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决不能有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更不能有降调变调的错误期待。
党的二十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一系列务实举措、明确要求,向全党传递出全面从严治党一刻不停、半步不退的清晰信号。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并从7个方面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作出部署。2022年10月23日,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总书记指出“只有严管严治,才能保持大党应有的风范,解决大党独有的难题”。当天,在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时,总书记郑重宣示:“我们必须高度警省,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和谨慎,驰而不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10月25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其中一项重要议程是审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10月27日,总书记带领新当选的二十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瞻仰延安革命纪念地时,要求“勇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12月6日,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会议指出,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进一步增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定力。
这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事关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高度,再次深刻阐明要“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的长期战略、永恒课题,始终坚持问题导向,保持战略定力,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永远吹冲锋号,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把党的伟大自我革命进行到底”,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严峻复杂考验的清醒认识,对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自觉。总书记从6个方面深刻分析了“我们这个大党必须解决的独有难题”:如何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如何始终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如何始终具备强大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如何始终保持干事创业精神状态,如何始终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如何始终保持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强调解决这些难题,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必须迈过的一道坎,是全面从严治党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必须啃下的硬骨头。
大就要有大的样子,大也有大的难处。我们党作为长期执政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和世界上第一大政党,管党治党任务繁重,只有整体地而不是局部地、系统地而不是零碎地、持久地而不是短暂地、高标准地而不是一般化地全面从严治党,才能使我们党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这是强化管党治党全面系统布局、协同高效推进的重大举措。这次全会上,总书记对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作出进一步部署,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要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更加突出党的各方面建设有机衔接、联动集成、协同协调,更加突出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法规制度的科学有效,更加突出运用治理的理念、系统的观念、辩证的思维管党治党建设党。要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使全面从严治党各项工作更好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习近平总书记在这次全会上从政治监督、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反腐败斗争、健全监督体系等方面,对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必须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要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切实打通贯彻执行中的堵点淤点难点;要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深化纠治“四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要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坚决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进一步健全完善惩治行贿的法律法规;要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必须忠诚于党、勇挑重担,敢打硬仗、善于斗争,以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铁军。
永远在路上,一刻不停歇。全面从严治党开辟了百年大党自我革命的新境界,是党永葆生机活力、走好新的赶考之路的必由之路。新时代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我们党必将不断焕发蓬勃生机,团结带领人民赢得更加伟大的胜利和荣光。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